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補字第1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140號
- 原告
- 張家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叁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14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叁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