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補字第41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418號
- 原告
- 宏隆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錦龍
- 原告
- 何德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創有限公司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陸佰柒拾肆萬壹仟伍佰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叁萬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台北市○○區○○○路○段○○○號一樓房屋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11,692,500元。 二、台北市○○區○○○路○段○○○號二樓房屋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5,883,000元。 三、台北市○○區○○○路○段○號一樓房屋訴訟標的價額:新 臺幣12,799,000元。 四、台北市○○區○○○路○段○號二樓房屋訴訟標的價額:新 臺幣6,367,000元。 五、上列一至四合計為新臺幣36,74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