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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補字第418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文衍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418號

原告
宏隆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錦龍
原告
何德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創有限公司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陸佰柒拾肆萬壹仟伍佰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叁萬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台北市○○區○○○路○段○○○號一樓房屋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11,692,500元。
二、台北市○○區○○○路○段○○○號二樓房屋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5,883,000元。
三、台北市○○區○○○路○段○號一樓房屋訴訟標的價額:新
  臺幣12,799,000元。
四、台北市○○區○○○路○段○號二樓房屋訴訟標的價額:新
  臺幣6,367,000元。
五、上列一至四合計為新臺幣36,74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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