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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補字第520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王幸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520號

原告
冬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熹玲
訴訟代理人
李宏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原告與被告等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應分別徵收裁判費。被告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3,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520 元;被告歐登醫事放射所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95,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從而,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總額7,72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被告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釋明被告歐登醫事放射所之組織型態(獨資或合夥)、其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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