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補字第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65號
- 原告
- 淂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嘉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昌車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陸佰陸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零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