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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補字第6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劉亭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65號

原告
淂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嘉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昌車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陸佰陸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零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法 官 劉亭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繡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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