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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金簡字第187號

返還融資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文衍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金簡字第187號

上訴人
鼎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武憲
訴訟代理人
陳榮光
訴訟代理人
受 告知 人 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申鼎籤
被上訴人
費世芝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融資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三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八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延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九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金簡字第187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融資借款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