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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金簡字第8號

返還融資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文衍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金簡字第8號

上訴人
鼎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武憲
法定代理人
受 告知 人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三雄
被上訴人
曾玫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融資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三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金簡字第8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融資借款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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