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再小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再小字第2號再審原告 上置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香蘭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陳素燕間再審之訴,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1年度北小字第2327號小額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再審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77條之17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