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再小字第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再小字第2號
- 再審原告
- 上置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香蘭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陳素燕間再審之訴,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1年度北小字第2327號小額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77條之17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