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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再小字第2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蕭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再小字第2號

再審原告
上置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香蘭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陳素燕間再審之訴,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1年度北小字第2327號小額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77條之17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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