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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再小字第2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蕭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再小字第2號

再審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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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香蘭
再審被告
陳素燕

上列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本院101年度北小字第232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是聲請再審,應依前揭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命再審原告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通知已於102年9月14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其再審之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95條、第78條、第85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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