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再小字第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再小字第2號
- 再審原告
- 上置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香蘭
- 再審被告
- 陳素燕
上列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本院101年度北小字第232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是聲請再審,應依前揭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命再審原告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通知已於102年9月14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其再審之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95條、第78條、第85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