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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勞小字第51號

給付研修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小字第51號

上訴人
原告
東京潮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門松康行
訴訟代理人
陳品妃
訴訟代理人
董樹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思敏間給付研修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萬零玖佰陸拾玖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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