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勞小字第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小字第51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東京潮尚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門松康行
- 訴訟代理人
- 陳品妃
- 訴訟代理人
- 董樹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思敏間給付研修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萬零玖佰陸拾玖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