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勞小字第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小字第6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立航全球運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義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保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萬柒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