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勞小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小字第88號原 告 蔡承緯 被 告 長鴻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珍堉 訴訟代理人 陳芳明 宋碧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月16日下午3時20分在 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於庭期前對原告所提出之計算 表,表示意見,並提出原告假日上班後挪移休假之日期及證明。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林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