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勞小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官
    詹駿鴻

  • 當事人
    蔡承緯長鴻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小字第88號原   告 蔡承緯 被   告 長鴻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珍堉 訴訟代理人 陳芳明 宋碧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月16日下午3時20分在 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於庭期前對原告所提出之計算 表,表示意見,並提出原告假日上班後挪移休假之日期及證明。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林碧華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勞小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