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勞小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小字第9號上 訴 人 偉成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謝文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啟宏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陳香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