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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勞小字第9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蕭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小字第9號

上訴人
偉成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謝文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啟宏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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