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勞簡字第1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簡字第101號
- 原告
- 華信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淑娟
- 訴訟代理人
- 詹智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毓錩、林裕祥間給付分攤費用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569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簡字第10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毓錩、林裕祥間給付分攤費用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569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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