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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勞簡字第101號

給付分攤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陳君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簡字第101號

原告
華信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娟
訴訟代理人
詹智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毓錩、林裕祥間給付分攤費用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569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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