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勞簡字第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簡字第110號原 告 鳳凰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明 訴訟代理人 劉俊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士賢間返還費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原告請求培訓費用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應提出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