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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勞簡字第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官
    王幸華
  • 法定代理人
    張金明

  • 原告
    鳳凰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簡字第110號原   告 鳳凰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明 訴訟代理人 劉俊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士賢間返還費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原告請求培訓費用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應提出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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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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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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