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勞簡字第1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簡字第130號
- 原告
- 呂昆憲
- 訴訟代理人
- 白德孚律師
- 被告
- 玉全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怡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第一審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 款定有明文。再按,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民法第40條第3 款固有明文,然依該條文之反面解釋可知,法人於清算終結後,其法人格即屬消滅,依法即不得享有權利能力,是在訴訟法上亦不具當事人能力,先予敘明。
二、查本件被告業已於民國102年7月31日申報清算完結,此有清算申報收據聯在卷為證,是被告法人格業已消滅,堪可認定。從而,原告以無當事人能力之被告為當事人提起本件訴訟,復無從補正,依前揭說明,本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