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簡字第4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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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陳譓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答維正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捌仟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伍仟壹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