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勞簡字第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簡字第4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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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陳譓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上述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簡易案件之第二審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8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繳納,此項裁定業於102年8月30日送達於上訴人,經其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