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勞簡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簡字第56號上 訴 人 張家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23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秀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