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簡字第69號
- 原告
- 張家毓
- 訴訟代理人
- 徐志明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選任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雨靜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選任律師)
- 複代理人
- 郭哲宇律師
- 被告
- 小林咖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義展
- 訴訟代理人
- 李宸瑝
夏光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月27日下午4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訴訟代理人請偕同原告本人到庭。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