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勞簡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簡字第69號原 告 張家毓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選任律師) 謝雨靜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選任律師) 複代 理 人 郭哲宇律師 被 告 小林咖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展 訴訟代理人 李宸瑝 夏光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月27日下午4時2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訴訟代理人請偕同原告本人到庭。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