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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簡字第69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蔡寶樺

原告
張家毓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選任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雨靜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選任律師)
複代理人
郭哲宇律師
被告
小林咖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展
訴訟代理人
李宸瑝

      夏光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月27日下午4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訴訟代理人請偕同原告本人到庭。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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