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勞簡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簡字第8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正弦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一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思菁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