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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簡字第87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蔡寶樺

上訴人
即原告
正弦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一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思菁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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