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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勞訴字第4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訴字第4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陳慧琪
被告
即反訴原告
亞洲沛妍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施惠美
訴訟代理人
潘薏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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