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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訴字第4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沈佳宜

上訴人
即原告
陳慧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洲沛妍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萬伍仟壹佰壹拾伍元,應徵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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