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國小字第19號
- 原告
- 張國聖
- 原告
- 曹瑞泰
- 原告
- 鄧樹楨
- 原告
- 洪愛玲
- 被告
- 教育部
- 法定代理人
- 潘文忠
- 訴訟代理人
- 黃旭田律師
翁國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他案(即原告張國聖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82號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原告曹瑞泰於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上字第626號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原告鄧樹楨於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上字第485號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及原告洪愛玲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更一字第111號有關教育事務事件)所認定被告不續聘案核准處分之適法性,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而裁定在前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之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前開行政訴訟案件業已確定,有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210號判決、105年度判字第384號判決、105年度判字第280號判決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更一字第111號判決影本在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