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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國小字第19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郭麗萍

原告
張國聖
原告
曹瑞泰
原告
鄧樹楨
原告
洪愛玲
被告
教育部
法定代理人
潘文忠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翁國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他案(即原告張國聖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82號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原告曹瑞泰於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上字第626號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原告鄧樹楨於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上字第485號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及原告洪愛玲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更一字第111號有關教育事務事件)所認定被告不續聘案核准處分之適法性,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而裁定在前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之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前開行政訴訟案件業已確定,有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210號判決、105年度判字第384號判決、105年度判字第280號判決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更一字第111號判決影本在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國小字第19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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