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17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23 日
- 當事人佳品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730號反 訴原告 佳品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宏亮 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 反 訴被告 大同國際旅行社 法定代理人 祁俊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命其於5 日內補繳反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有本院言詞辯論筆錄附卷可稽。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