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17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730號
- 反訴原告
- 佳品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宏亮
- 訴訟代理人
- 廖元應
- 反訴被告
- 大同國際旅行社
- 法定代理人
- 祁俊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 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命其於5 日內補繳反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有本院言詞辯論筆錄附卷可稽。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