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831號
- 原告
- 博明文教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坤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考銓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2,74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繳納新臺幣500元,尚需補繳新臺幣500元,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