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204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蔡寶樺

原告
加好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仁邦
被告
謝福進即源鈺汽車電機冷氣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獨資經營源鈺汽車電機冷氣行,惟被告經營之源鈺汽車電機冷氣行於原告起訴時已歇業,有商業登記抄本在卷,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大同區,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