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2041號
- 原告
- 加好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仁邦
- 被告
- 謝福進即源鈺汽車電機冷氣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獨資經營源鈺汽車電機冷氣行,惟被告經營之源鈺汽車電機冷氣行於原告起訴時已歇業,有商業登記抄本在卷,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大同區,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