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20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2065號
- 原告
- 蔡宗霖
- 被告
- 國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中周
- 訴訟代理人
- 張元宵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仁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8月29日寄存於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青年路派出所以為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9月8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