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25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2545號
- 原告
- 譽佳時裝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佳儒
- 訴訟代理人
- 施定穎
- 被告
- 卓蓉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子楨
- 訴訟代理人
- 花瑞隆
張少萍
張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2545號
張少萍
張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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