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275號原 告 王雅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達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訴狀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並應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或營業所及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項、第244 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 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復有明 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提出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等基本資料。爰限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文件,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此部分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