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3052號
- 原告
- 立天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榮輝
- 訴訟代理人
- 吳思薇
- 被告
- 林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10條第2 項 、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基隆市○○區○○路000 ○00號14樓,有被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又本件租賃標的物坐落於基隆市○○區○○路000 ○00號14樓及基隆市○○區○○路000 ○00號14樓,亦有房屋租賃契約書在卷可參。揆諸首揭規定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