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30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3052號原 告 立天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輝 訴訟代理人 吳思薇 被 告 林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10條第2 項 、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基隆市○○區○○路000 ○00號14樓,有被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又本件租賃標的物坐落於基隆市○○區○○路000 ○00號14樓及基隆市○○區○○路000 ○00號14樓,亦有房屋租賃契約書在卷可參。揆諸首揭規定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