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4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433號
- 原告
- 陸盛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進德
- 原告
- 陳玉慈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白冠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甯功侯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3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43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甯功侯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3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