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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50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邱筱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502號

原告
劉子銘
原告
范 敏
原告
范文峰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欣宜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佳霖律師
被告
宏承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湘澄
被告
檸檬鯊運動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雪芬
被告
廖閱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五日下午四時五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被告廖閱達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未合法送達,仍有再次通知之必要。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法 官 邱筱涵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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