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5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01 日
- 法官邱筱涵
- 法定代理人陳湘澄、廖雪芬
- 原告劉子銘
- 被告宏承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檸檬鯊運動行銷有限公司法人、廖閱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502號原 告 劉子銘 范 敏 范文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欣宜律師 李佳霖律師 被 告 宏承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湘澄 被 告 檸檬鯊運動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雪芬 被 告 廖閱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五日下午四時五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被告廖閱達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未合法送達,仍有再次通知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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