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5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502號
- 原告
- 劉子銘
- 原告
- 范 敏
- 原告
- 范文峰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周欣宜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佳霖律師
- 被告
- 宏承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湘澄
- 被告
- 檸檬鯊運動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雪芬
- 被告
- 廖閱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五日下午四時五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被告廖閱達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未合法送達,仍有再次通知之必要。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