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7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729號
- 原告
-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南光
- 訴訟代理人
- 郭思妘
- 被告
- 王景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6月13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二週內提出本件罰單、繳費收據及催告被告給付租金之相關文件(如存證信函、郵件收件回執等)到院,繕本逕自寄送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