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729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陳君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729號

原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訴訟代理人
郭思妘
被告
王景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6月13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二週內提出本件罰單、繳費收據及催告被告給付租金之相關文件(如存證信函、郵件收件回執等)到院,繕本逕自寄送被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