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7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760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臨龍
- 訴訟代理人
- 楊佳霖
- 訴訟代理人
- 紀偉
- 被告
- 駭客環衛國際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郭俊彥
- 被告
- 郭錦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31日所為之民事判決,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駭客環衛國際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1樓(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被告郭俊彥住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3樓」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駭客環衛國際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1樓(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兼上法定代理人郭俊彥住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3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