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89號

給付服務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蕭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89號

原告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訴訟代理人
許世昕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轉角單車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6,88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