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89號原 告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訴訟代理人 許世昕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轉角單車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8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