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建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建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睿綸水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藍素真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楊智超
- 訴訟代理人
- 李志聖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3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繳納,此裁定已於103年6月18日送達於上訴人指定送達處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有本院詢問簡答表附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