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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建字第1號

返還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陳君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建字第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睿綸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素真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楊智超
訴訟代理人
李志聖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3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繳納,此裁定已於103年6月18日送達於上訴人指定送達處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有本院詢問簡答表附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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