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建小字第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建小字第7號
- 原告
- 景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宏文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意世家建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71,82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建小字第7號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意世家建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71,82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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