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建小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建小字第7號抗 告 人 景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文 相 對 人 創意世家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項銓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已於期限內繳納裁判費,爰請求將原裁定廢棄等語。 三、經查抗告人已於民國102年3月14日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一事,有本院規費繳款單、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繳款證明附卷可稽,本院前於102年3月19日以抗告人逾期未繳納裁判費駁回抗告人起訴請求,抗告人以本院前開裁定有誤為由請求廢棄原裁定,揆諸首揭說明,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