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建小字第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建小字第7號
- 抗告人
- 景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宏文
- 相對人
- 創意世家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項銓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已於期限內繳納裁判費,爰請求將原裁定廢棄等語。
三、經查抗告人已於民國102年3月14日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一事,有本院規費繳款單、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繳款證明附卷可稽,本院前於102年3月19日以抗告人逾期未繳納裁判費駁回抗告人起訴請求,抗告人以本院前開裁定有誤為由請求廢棄原裁定,揆諸首揭說明,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