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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建小字第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蕭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建小字第7號

抗告人
景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文
相對人
創意世家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項銓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已於期限內繳納裁判費,爰請求將原裁定廢棄等語。

三、經查抗告人已於民國102年3月14日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一事,有本院規費繳款單、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繳款證明附卷可稽,本院前於102年3月19日以抗告人逾期未繳納裁判費駁回抗告人起訴請求,抗告人以本院前開裁定有誤為由請求廢棄原裁定,揆諸首揭說明,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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