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建小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建小字第7號上訴人 即 被 告 創意世家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祥剛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景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文 訴訟代理人 林文燦 徐綉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 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訂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2年9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