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建小字第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建小字第7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創意世家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祥剛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景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宏文
- 訴訟代理人
- 林文燦
徐綉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訂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2年9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