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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建簡字第2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羅富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建簡字第23號

原告
佳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書圖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
複代理人
黃意文律師
被告
大芥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碧連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志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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