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建簡字第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建簡字第23號
- 原告
- 佳文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書圖
- 訴訟代理人
- 李岳霖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意文律師
- 被告
- 大芥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李碧連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志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建簡字第2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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