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建簡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建簡字第53號原 告 加賀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恕雯 訴訟代理人 陳匯文 梁鳳茱 洪武雄 陳文蓮 被 告 貝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欽盛 訴訟代理人 洪欽鏢 朱思純 張展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年7月30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