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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建簡字第5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胡宏文

上訴人
即被告
貝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欽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加賀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係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命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7萬7,001 元本息之判決,逾9萬8,505元之不利部分提起上訴,故本件上訴利益為17萬8,4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同法第441條第4項規定,於聲明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另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4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上開期限內補正,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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