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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建簡字第5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蔡寶樺

原告
鑑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仁芳
訴訟代理人
邵筱輝
訴訟代理人
成昕蓉
被告
中信休閒生活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伯鑫
訴訟代理人
王紫婷
訴訟代理人
劉伯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5月21日下午2時2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請求工程款之計價方式及請款憑證。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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