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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建簡字第68號

給付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陳秀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建簡字第68號

原告
鑫實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
被告
寶洋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士宇
訴訟代理人
張升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5 月7 日上午9 時5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秀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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