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消簡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
    余欣璇

  • 原告
    邱雲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消簡字第18號原   告 邱雲祥 黃美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叁萬玖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伍佰叁拾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黃書珉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消簡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