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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消簡字第1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余欣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消簡字第18號

原告
邱雲祥

      黃美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叁萬玖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伍佰叁拾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法 官 余欣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書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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