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消簡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余欣璇
- 原告邱雲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消簡字第18號原 告 邱雲祥 黃美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叁萬玖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伍佰叁拾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黃書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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