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消簡字第1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消簡字第18號
- 原告
- 黃美玲
- 兼訴訟代理人
- 邱雲祥
- 被告
- 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國森
- 訴訟代理人
- 曹李國
- 訴訟代理人
- 顏正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消簡字第1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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