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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008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余欣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0088號

原告
金年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金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郭炳鳴發支付命令,惟郭炳鳴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叁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法 官 余欣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書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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