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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0142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邱士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0142號

原告
萬得福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 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漢卿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叁拾壹萬肆仟貳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叁仟叁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法 官 邱士賓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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