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0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0142號原 告 萬得福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 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漢卿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叁拾壹萬肆仟貳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叁仟叁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士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陳麗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