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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0142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姚水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014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謝漢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得福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因102年度北簡字第10142 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7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14,2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05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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