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0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014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漢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得福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因102 年度北簡字第10142 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7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14,2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05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陳麗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