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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0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1 日
  • 法官
    姚水文

  • 當事人
    謝漢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014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漢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得福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因102 年度北簡字第10142 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7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14,2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05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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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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