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08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0824號原 告 唯一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兆豐 一、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貳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