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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0824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文衍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0824號

原告
唯一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兆豐

一、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貳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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